嘉義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發佈日期: | 2010-11-25 |
| 問題出處: | 97年5月26日府研法字第0970079260號令修正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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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一、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頒授本縣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第 五 條 本辦法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已獲頒較高等次之獎項者,不得再領較低等次之獎項。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返回常見問題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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