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發佈日期: | 2010-11-25 |
| 問題出處: | 90.06.21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七四六六九號 |
| 問題來源: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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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發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第六條 本辦法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發,以每人一次為限。 第七條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申請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應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字發布日施行。 »返回常見問題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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