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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社會福利志願服務人員平安保險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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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11-02-08
活動日期: 2011-02-08 至 2011-12-31
附件檔案:
  1. 100年社福志工保險補助計畫

附件為
   1.嘉義縣社會福利志願服務人員平安保險補助計畫
   2.申請領據格式,麻煩各志工隊夥伴下載使用 嘉義縣社會福利志願服務人員平安保險補助計畫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6條。
二、目的:為使服務於社會福利志願服務人員遭受意外事故之損害時獲得基本保障,以安定其生活,特定本補助計畫。
三、辦理單位:嘉義縣政府。
四、實施對象:
    (一)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1.經本府備案之祥和計畫及依規定按時填報志願服務相關報表之運用單位,且無加入本縣100年度志願服務人員意外 傷害保險招標之運用單位。
       2.經本府備案之祥和計畫及依規定按時填報志願服務相關報表之運用單位,併同本縣100年度志願服務人員意外傷害 保險招標之之運用單位,惟此運用單位參與社區關懷據點且申請內政部志工保險費用,則不得為補助對象。
     (二)被保險人:經本府授證或已完成志工基礎訓練及社福類特殊訓練領有祥和計畫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且持續服 務者,得為本平安保險之被保險人。
五、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要保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投保事宜。
六、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或殘障,為本保險責任範圍。
七、保險金額: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以上。
八、補助金額:
    (一)無加入本縣100年度志願服務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招標之運用單位自行投保者,本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300元,不足金額由志工或運用單位自行負擔。
    (二)併同本縣100年度志願服務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招標且無參與社區關懷據點並申請內政部志工保險費用之運用單位, 本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60元,不足金額由志工或運用單位自行負擔。
九、申請本補助需檢附: (一)投保契約。 (二)被保險人名冊。 (三)領據。 (四)被保險志工之服務時數證明。 由運用單位備文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十、經費由本府社政業務—志願服務—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十一、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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