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50"%> ::: 嘉義縣志願服務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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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嘉義縣志願服務協會∼志願服務志願定義 / 服務志願服務工作流程 / 服務志願服務法規
 
  • 志願服務:民眾出自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已知是、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支各項輔助性服務。
  • 志願服務者(簡稱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縣市為嘉義縣政府(社會局)。
  • 目的主管機關:凡主管相關社會福利、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
 

 
 
  1. 擬定志願服務計畫:各運用單位針對服務需求擬定志願服務計畫,依規定辦理備案或備查。
  2. 公告招募:公告志願服務計畫與招募需求。
  3. 接受報名:各運用單位受理民眾報名。
  4. 面談甄試:各運用單位辦理面談甄選。
  5. 教育訓練:新進志工需接受志工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
  6. 志工授證:一、各運用單位發給志工志願服務證作為服務識別之用。二、各運用單位報請各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志工志願服務紀念冊,作為登錄服務時數之用。
  7. 正式成為志工提供服務:各運用單位依據相關法令與服務計畫提供志願服務。
  8. 定期考評:各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或團隊之服務績效。
  9. 獎勵表揚:針對表現優良之志工每年辦理獎勵表揚。
 

 
 
  1. 志願服務法
  2.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記錄冊管理辦法
  3.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4. 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5. 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
  6. 社會福利類志工特殊教育訓練課程
  7. 志工倫理守則
  8. 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
  9. 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
  10.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部分條文
  11. 嘉義縣社會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12. 嘉義縣政府志願服務績效評鑑作業要點
  13. 社區發展協會籌組志願服務隊流程 (提供WORD文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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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電話:05-2067750 傳真號碼:05-206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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